苏州和合文化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作者:编辑    发布于:2020-07-16 10:10:07    文字:【】【】【

苏州和合文化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民政部第61号令,《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特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二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及时。

  本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对信息的真实性审核,保证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以上信息,应在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本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审核发布以上基本信息,并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基金会在年度工作报告正式交民政部门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六条

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统一公开下列信息:

(一)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

  (二)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款物情况

  (三)项目支出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四)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七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八条

  本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本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具体由本基金会财务部门或专项成立的投资委员会提交,理事会秘书处审核后公布。

  第十条

  本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本办法先行试行,由理监事会会议审批后执行。

 

 

 苏州和合文化基金会

备案号:苏ICP备15030250号-1